一、票據時效的概念和意義
(一)票據時效的概念
民法上的時效是指在一定期間內持續占有或不行使權利,而發生取得權利或請求權減損效力或歸於消滅的製度,即一定事實狀態持續達一定期間而發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製度。[1]一般而言,時效有三種,即訴訟時效、消滅時效和取得時效。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通過訴訟程序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有效期間,超過了訴訟時效,當事人就喪失了勝訴權;消滅時效是指在一定期間內,權利人若不行使權利,則喪失請求義務人履行義務的實體權利;取得時效是指對物占有經過一定時間,具備法定要件即取得其權利。在我國《民法通則》中僅規定訴訟時效,而未規定取得時效,《物權法》也未規定取得時效。
在票據法中,票據時效是指票據權利消滅的時效,票據權利人在一定的時間內持續不行使其權利,則其權利喪失,票據債務人可以超過票據時效為由拒絕履行票據義務。
(二)票據時效的意義
票據屬於金錢債權證券,票據權利屬於債權,票據權利人所享有的是請求票據義務人支付票據金額的請求權,依法應當適用消滅時效。
票據重在流通,其權利的行使和實現以迅速為宜,為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票據權利,使票據債務人從債務關係中解脫出來,票據法規定的時效期間,短於民法上的一般時效。各國票據法中的時效製度雖有所不同,但是多為短期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