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票據法學

二、我國票據時效與一般民事權利訴訟時效的區別[2]

(一)性質不同

在票據時效製度下,一定期間內不行使票據權利,則實體權利消滅;在訴訟時效製度下,訴訟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則導致勝訴權消滅。

(二)所依據的法律不同

訴訟時效依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票據時效依據《票據法》的規定,因此是一種特別法上的消滅時效。

(三)適用對象不同

《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有兩種,即特別時效與一般時效,前者僅適用於《民法通則》特別指明的債權債務,後者則適用於除適用前者之外的債權債務;票據時效僅針對票據上的權利義務,即僅適用於票據關係,不適用於其他權利義務關係,並對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存續的時效分別進行了規定。

(四)期間不同

《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訴訟時效,一般時效期間為兩年,在期間起算方麵通常使用“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票據法》所規定的票據時效,根據票據的不同種類,規定了兩年、六個月、三個月等不同的期間,並規定了不同期間的計算日,例如出票日、到期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