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功能
有價證券是將體現經濟內容的法律關係證券化。比如將當事人之間形成的金錢支付法律關係證券化成為貨幣證券,將商品流通過程中以商品給付為內容的債權債務法律關係證券化成為商品證券,將為企業資金投資或入股對應的金額證券化為資本證券等。[6]
有價證券是債權債務關係的客觀化、固定化。有價證券的做成行為,將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固定在證券上,具有客觀化的機能。隨著有價證券的流通,在證券上被固定的私法權利如同有體動產的買賣一樣,伴隨證券的轉讓而轉讓,將其作為擔保也是如此。
有價證券是現代社會最重要的信用工具。有價證券的債務人,為了維持證券的價值,需要盡一切所能承擔證券權利實現的責任,這使得證券本身的信用得以產生和維持。在現代經濟社會中,有價證券已經從最初隻具有交易媒介或出資手段的功能而擴展為具有信用功能。有價證券不斷與金融機構的機能相結合,向融資、擔保、保證滲透,不斷擴大其信用功能。
(二)法律功能
有價證券是權利與證券相結合的產物,其產生不僅簡化了權利轉讓手續,還能夠強化權利轉讓的效力,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1.有價證券能夠強化債務人地位
在民法中,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後,債權債務關係消滅。有價證券一般由債務人做成並發行,用來表彰具有財產價值的特定民事權利,債務人之所以做成證券是因為有價證券可以減輕債務人審查證券持有人是否為真正權利人的調查義務。換言之,證券持有人是被賦予給付受領權限的人,這樣債務人對證券持有人給付就能清償自己的債務進而免責。(如我國台灣地區“民法”相關條文規定:“指示人為清償其對於領取人之債務而交付指示證券者,其債務於被指示人為給付時消滅。”[7])對於股票、公司債券、票據等有價證券而言,相關免責製度的設計是保護債務人權益的有力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