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抗辯作為票據法上的一項重要製度,必然會發生一定的法律後果。具體來說,票據抗辯的成立會在以下方麵帶來影響。
(一)對持票人付款請求權的影響
票據抗辯的成立首先會在付款人與持票人之間產生直接的法律後果,即持票人喪失對付款人的付款請求權,持票人與付款人之間的票據債權債務關係消滅,但兩者之間的其他法律關係並不因此而當然消滅。例如:付款人拒絕出具拒絕證明導致持票人無法行使追索權而遭受損失的,付款人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對持票人追索權的影響
首先,付款人票據抗辯的成立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權的先決條件,持票人在提示承兌或提示付款遭到拒絕時,得向其前手背書人及出票人行使追索權。其次,在行使追索權的過程中也可能因被追索人的抗辯成立而喪失相應的追索權。
(三)對持票人利益償還請求權的影響
當持票人因票據抗辯的成立而喪失票據權利後,其得向因此而在實質上獲得利益的票據債務人主張利益償還請求權(《票據法》第18條)。在通常情況下,利益償還請求權的義務主體多為出票人或承兌人,在特殊情況下,也有可能是背書人。
(四)對持票人其他民事權利的影響
由於票據關係與基礎關係相分離,因此票據抗辯的效果並不及於持票人與票據債務人之間基於一般民事法律規定而產生的普通債權債務關係。換言之,持票人的其他民事權利不會因票據抗辯的成立而消滅,持票人仍得依據一般民事法律規定向與其有債權債務關係的直接當事人主張權利。
[1] 梁慧星:《民法總論》,第74頁。
[2] 董安生:《票據法》,第10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