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是典型的流通證券,為了確保票據的流通性,不允許票據債務人隨意行使抗辯權,不正當地妨礙票據權利人的利益,因此各國票據法都規定了票據債務人行使抗辯權的法定事由,它是票據抗辯的依據,有些學者也稱之為票據抗辯的原因。[1]根據抗辯事由及其效力的不同,票據抗辯可以分為對物抗辯和對人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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