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票據法學

二、匯票的種類

(一)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

我國《票據法》第19條依匯票出票人主體的不同,將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

1.銀行匯票

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第53條規定:“銀行匯票是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從某種意義上說這種匯票與本票無異。

銀行匯票又可分為現金銀行匯票和轉賬銀行匯票。現金銀行匯票須在出票金額前填寫“現金”字樣,限於申請人和收款人均為個人時才可使用,既可以采取支付現金的方式付款,也可采取轉賬方式付款。轉賬銀行匯票不能采取現金方式支付,須以轉賬方式支付,並且款項隻能轉入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存款賬戶,不能轉入儲蓄和信用卡賬戶。

我國銀行匯票的簽發受到嚴格限製。《支付結算辦法》規定,銀行匯票的出票和付款,全國範圍限於中國人民銀行和各商業銀行參加“全國聯行往來”的銀行機構辦理。跨係統銀行簽發的轉賬銀行匯票的付款,應通過同城票據交換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提交給同城的有關銀行審核支付後抵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和跨省、市的經濟區域內銀行匯票的出票和付款,按有關規定辦理。

2.商業匯票

《支付結算辦法》第72條規定:“商業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商業匯票根據承兌人的不同,可以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兩種。銀行承兌匯票由銀行承兌,商業承兌匯票由銀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兌。我國對商業匯票的使用限製比較嚴格。《支付結算辦法》規定,隻有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之間才能使用商業匯票,個人不得使用商業匯票。商業匯票的承兌製度比較特殊,既可以在出票時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後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後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見《支付結算辦法》第80條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