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匯票可由符合資格的出票人簽發,但這並不意味著出票人可以任意創設匯票的式樣。我國《票據法》第108條規定:“匯票、本票、支票的格式應當統一。票據憑證的格式和印製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第35條第1款規定:“票據的格式、聯次、顏色、規格及防偽技術要求和印製,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可見,我國匯票的格式是統一的。
匯票式樣:
[1] 《聯合國國際匯票和國際本票公約》第3條規定:“匯票是一種書麵票據,其中:(a)載有出票人指示受票人向受款人或其指定之人支付一筆確定金額款項的無條件命令;(b)載明憑票即付或在一確定日期付款;(c)載有出票日期;(d)載有出票人的簽字。”
[2] 謝懷栻:《票據法概論》,第106頁。
[3] 英國《票據法》第9條第1款,美國《統一商法典》第3-106條第1款。
[4] 《聯合國國際匯票和國際本票公約》第11條規定的“匯票人可由出票人:(a)向他自己開出”即為指己匯票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