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票據法學

第二節 匯票的出票

一、出票的含義

票據的出票,指出票人依票據法之規定作成票據,並將其交付他人,從而創設票據上權利義務關係的一種票據行為。又稱發票、票據的簽發或者票據的發行。[1]我國《票據法》第20條規定:“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並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此規定不僅適用於匯票,也適用於本票和支票。

匯票的出票,是出票人作成匯票,並將匯票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匯票的出票特點如下。

1.匯票的出票是創設票據的票據行為

出票行為是票據產生的前提,沒有出票行為就不存在票據;出票行為無效,票據本身也就無效。出票行為是背書、承兌、保證等附屬票據行為生效的前提,如果出票行為因要式欠缺而無效,票據因之無效,那麽這些附屬票據行為也屬無效。

2.匯票的出票由作成票據和交付票據兩個行為構成

作成票據是指出票人以創設匯票上的權利義務為目的,依法定的格式記載一定的事項並簽名或蓋章。現代匯票一般由銀行印製,出票人隻需依格式填寫即可。交付票據是指出票人將已製作完成的匯票依本意交給票據上指定的收款人占有。

3.匯票的出票是一種委托付款的票據行為

從出票目的看,簽發匯票這種委托證券主要是為了委托付款人向收款人支付一定的金額。通過出票,匯票上載明的收款人取得了向付款人要求付款的權利,而付款人則基於出票人的委托可以向收款人付款。這種委托是單方法律行為,實質上是給予付款人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額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