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票出票的記載事項,各國立法均采法定主義,即匯票上應當記載、可以記載和不得記載哪些文句,依照法律的規定,當事人不得隨意創設。
在出票的記載事項上采法定主義是由票據的特性決定的。票據是要式證券,出票是要式行為,為促進票據流通,保障票據的信用,出票的記載事項在票據法上必須明確規定。同時,票據是文義證券,匯票上的一切權利義務均根據其記載的事項而定,出票的記載事項如果由當事人任意創設,則票據上的文字記載各不相同,如此,必然妨礙各票據當事人對文義的理解和判斷,從而產生不必要的票據糾紛。
盡管各國立法例對匯票的出票記載事項都采取法定主義,但具體的記載事項內容各不相同。例如,關於匯票必要記載事項,《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法公約》規定有8項,美國《統一商法典》規定有5項,我國台灣地區票據法規定有9項,我國《票據法》則有7項。各國對出票記載事項的規定反映了票據製度的嚴格程度。
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可將匯票出票的記載事項分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相對必要記載事項、任意記載的事項、記載不發生票據法上效力的事項以及記載使票據無效的事項。
(一)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是必須在匯票上記載的事項,欠缺任何一項都可使匯票無效,即使該匯票已經簽發,也不產生匯票上的權利義務關係,出票人不負票據責任。
我國《票據法》第22條規定:“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一)表明‘匯票’的字樣;(二)無條件支付的委托;(三)確定的金額;(四)付款人名稱;(五)收款人名稱;(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簽章。匯票上未記載前款規定事項之一的,匯票無效。”
1.表明“匯票”的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