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票據法學

二、我國的有價證券立法

我國立法對有價證券的規範散見於諸多法律文本之中,在立法體例上尚未形成統一。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法律中,出現“有價證券”字樣的規範散見於《刑法》、《民事訴訟法》、《保險法》、《公司法》、《海商法》、《合同法》、《企業破產法》、《反洗錢法》、《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審計法》、《會計法》等法律文本之中,且對有價證券的概念界定並未建立在統一的基礎之上,“有價證券”一詞的內涵和外延在不同法律規範中相差甚遠。

我們所探討的有價證券主要限於民法與商法領域。在我國民商事法律文本中,一直以來並沒有關於有價證券的統一規範,而是在不同的法律規範中對不同種類的有價證券進行了規定,如以股票、債券為代表的資本證券的規範歸屬於《公司法》、《證券法》的範疇;以票據為代表的貨幣證券的規範歸屬於《票據法》的範疇;以倉單與提單為代表的商品證券的規範則歸屬於《合同法》與《海商法》的範疇。

(一)《證券法》、《公司法》中的有價證券

我國當前規範資本證券的主要法律為《證券法》、《公司法》。其中《公司法》對公司發行有價證券做了原則性規定,該法第5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與轉讓”與第7章“公司債券”分別對股票與公司債券的基本製度進行了規範。《證券法》第2條是對該法調整對象的概括規定,同時也是對現有資本證券形式的全麵列舉,根據該條規定,我國資本證券主要包括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金融衍生品及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

(二)《票據法》中的有價證券

我國《票據法》中的有價證券即為貨幣證券。從理論意義上講,票據法律關係中所涉及的貨幣證券包含匯票、本票與支票三種形式,並細分為銀行匯票、商業匯票、銀行本票、商業本票、支票等多種形態,但在《票據法》的規範當中,我國出於交易安全的考慮對商業本票不予認可,立法規範僅承認銀行本票等其他貨幣證券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