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書的性質
背書作為一種附屬票據行為,是一種轉讓權利的方式。從不同的角度看,背書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質。
1.背書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
背書究竟屬單方法律行為還是契約行為,大陸法係和英美法係國家的觀點不同。英美法係國家認為是契約行為,大陸法係國家則認為是單方法律行為。相比之下,單方法律行為說法有利於票據的流通和對善意持票人的保護,更能適應當今高速發展的商品經濟的需要。[3]我國學者多采用單方法律行為說,即背書隻需背書人單方意思表示,不以被背書人簽名承諾為成立要件。需注意的是,完成背書記載後,須將匯票交付被背書人,背書方生效,故背書是有相對人的單方法律行為。
2.背書具有債權讓與的性質
背書人進行背書的目的,主要是轉讓票據權利,票據權利本身是一種債權,因此背書具有債權讓與的性質。但是,背書的債權讓與和民法上一般的債權讓與有所區別,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1)一般債權讓與是雙方法律行為,而背書轉讓債權是單方法律行為;(2)一般債權讓與以後,原債權人脫離債的關係,而背書轉讓後,背書人仍有擔保付款的責任;(3)一般債權讓與是非要式行為,雙方達成合意即可,背書是要式法律行為;(4)一般債權讓與以後,債務人可以自己與原債權人之間存在的抗辯事由對抗新債權人,而背書轉讓後具有抗辯切斷的效力;(5)一般債權讓與可附條件,而背書讓與債權不得附有條件;(6)一般債權讓與可全部或一部分轉讓債權,而背書讓與債權不得以一部分方式轉讓票據權利。
3.背書具有保證性質
背書人進行背書後,應承擔擔保承兌和擔保付款責任。當持票人提示承兌或提示付款被拒絕後,其有權要求背書人付款,背書人是付款人以外的第二順序債務人之一。背書人擔保承兌或擔保付款的責任是背書保證性質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