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票據法學

三、背書的分類

背書一般可分為轉讓背書和非轉讓背書兩大類。在這兩大類中,根據不同的標準又可進行詳細的分類。轉讓背書可分為一般轉讓背書、特殊轉讓背書兩類。非轉讓背書可分為委托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兩類。

如圖所示:

(一)轉讓背書與非轉讓背書

以背書的目的為標準,可將背書分為轉讓背書與非轉讓背書。轉讓背書,是指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的背書,又稱為實質背書。非轉讓背書,是指並不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而是以授予他人行使一定的票據權利為目的的背書,又稱形式背書。轉讓背書是通常意義上的背書,非轉讓背書是特殊意義上的背書。

(二)一般轉讓背書和特殊轉讓背書

以是否存在特殊情形,轉讓背書可分為一般轉讓背書和特殊轉讓背書。所謂“特殊情形”是指被背書人、背書時間、權利轉移效力、權利擔保效力等方麵具有特殊性。如無特殊情形的,稱為一般轉讓背書,否則稱為特殊轉讓背書。

1.一般轉讓背書

以是否記載被背書人為標準可分為完全背書和空白背書兩類:(1)完全背書,又稱正式背書、記名背書,指背書人在票據背麵或粘單上記載背書的意旨及被背書人名稱並簽章的背書。通常所說的背書就是完全背書。(2)空白背書,又稱無記名背書、略式背書、不完全背書。《聯合國國際匯票和國際本票公約》第14條規定:空白背書,即僅有簽字或簽字附加說明表示憑該票據向票據擁有者付款。我國《票據法》不承認這種背書。

2.特殊轉讓背書

因權利擔保效力、權利轉移效力、被背書人、背書時間的不同分為四類:(1)無擔保背書,指背書人在票據上記載免除擔保承兌或免除擔保付款的背書。這種背書的權利擔保效力特殊。(2)禁止轉讓背書,指背書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或“不得背書”等字樣,從而對轉讓票據權利給予一定限製的背書。這種背書的權利轉移效力特殊。(3)回頭背書,又稱還原背書、逆背書等。指以背書人之前的票據債務人為被背書人的背書。這種背書的被背書人特殊。(4)期後背書,指在票據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後所作出的背書。這種背書在背書的時間上特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