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票據法學

六、非轉讓背書

非轉讓背書是不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的背書,一般以授予他人行使一定的票據權利為目的,包括委托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兩類。

(一)委托收款背書

1.委托收款背書概述

委托收款背書,又稱委任背書或委任取款背書,是指背書人以委托他人收取票麵金額為目的,將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的背書。在委托收款背書關係中,背書人是委托人,被背書人是受托人。與一般的委托關係一樣,被背書人依該授權行使票據權利後,其後果由背書人承擔,即所收取的票麵金額應歸於背書人,無法收取票麵金額的後果也應由背書人承擔。

我國《票據法》第35條第1款規定:“背書記載‘委托收款’字樣的,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托的匯票權利。但是,被背書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匯票權利。”由此可見,我國《票據法》明文承認委托收款背書,這種委托收款背書必須記載“委托收款”字樣,理論上稱為明示的委托收款背書。[6]

2.委托收款背書的記載事項

委托收款背書的記載事項與一般轉讓背書的記載事項基本相同。隻是由於背書目的不同,委托收款背書在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上不同於一般轉讓背書,即除背書人簽章和被背書人名稱外,委托收款背書須以委托收款的意旨為絕對應當記載事項。

3.委托收款背書的效力

(1)代理權授予效力。委托收款背書不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背書人作出背書的目的是授權被背書人代理其收取款項,被背書人的代理權是背書人授予的。背書人仍享有票據權利,被背書人行使代理權所收取的款項仍歸背書人所有,而非歸於被背書人。

背書人授予代理權的範圍,各國票據法多規定為:被背書人可以行使匯票上的一切權利。[7]“匯票上的一切權利”包括三種權利:①匯票上的票據權利,即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②票據法上的權利,比如作成拒絕證書的請求權、複本發行請求權和利益償還請求權等;③提起訴訟請求權,包括強製執行請求權。[8]我國《票據法》在第35條第1款中規定的代理權範圍為“被委托的匯票權利”,很顯然,此規定頗為模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