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書連續的概念與要求
背書連續,是指票據的背書從形式上看,除第一次的背書人為收款人外,第二次後背書中的背書人均為前一次背書中的被背書人,依次銜接,一直到最後的持票人,中間沒有間斷。票據為流通證券,貴在流通,各國票據法對票據的背書次數都沒有限製。為了加強票據的流通性並盡可能不損害票據的安全性,票據法不要求持票人審查背書的實質原因,但持票人應當審查背書在形式上是否連續。背書的連續,應符合以下要求。
1.各背書都是形式上有效的背書
既要有符合票據法規定的簽章,還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一係列背書中即使有實質無效或可撤銷的背書,也不影響背書的連續。
2.連續的背書應為同一性質的背書
背書可分為轉讓背書和非轉讓背書。轉讓背書和非轉讓背書的連續性有一定的區別,轉讓背書中間夾有非轉讓背書,就可能造成背書的不連續,除非非轉讓背書的背書人再為轉讓背書,其轉讓背書才是連續的。此外,我國《票據法》不承認空白背書,當完全背書中雜有空白背書時,亦屬背書性質不同一,自無連續性可言。
關於委托收款背書與前後背書的關係。依一般原理,委托收款背書的被背書人可以再為委托收款背書,此時背書應為連續背書。如果票據上有委托收款背書,此背書要麽是票據上僅有的一次背書,要麽是最後一次背書,否則,緊跟背書的,必須是委托收款背書的被背書人代理原背書人作的轉讓背書,或者是委托收款背書的被背書人所作的委托收款背書。[9]
3.背書的記載順序應有連續性
連續背書的第一背書人是在票據上記載的收款人,後一背書人是前一背書人的被背書人,前後順序銜接,最後的票據持有人應當是最後的被背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