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票據法學

第四節 匯票的承兌

一、承兌概述

(一)承兌的概念及意義

承兌,即承諾兌付,指匯票的付款人在匯票正麵記載承諾兌付的文義並簽章,承諾在匯票到期日無條件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我國《票據法》第38條規定:“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

承兌的涵義有四個方麵的內容:(1)承兌行為隻有在有效的匯票上進行,才能生效。(2)承兌是匯票付款人所為的,表示其於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付款人一旦對匯票進行承兌,即成為主債務人,必須承擔匯票到期無條件付款的責任。(3)承兌是一種要式法律行為,必須依據票據法的規定作成並交付,才能生效。(4)承兌是匯票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的一個重要程序,持票人隻有在付款人作出承兌後其付款請求權才能得以確定。

匯票付款人為承兌行為的意義,在於確定匯票上的權利義務關係。匯票出票人簽發匯票後,在付款人承兌之前,匯票上的權利義務都處於不確定的狀態。因為出票行為是單方的法律行為,雖然他也曾在匯票上表示“委托”,但這種委托與民法中的委托合同不同,對該委托,付款人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即使存在出票人在付款人處存有一定資金或對付款人享有債權,或者付款人對出票人有承擔付款的約定等情形。此外,出票人可委托與自己沒有基礎關係的人為付款人,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強製付款人付款,有違公平。就收款人方麵講,雖然取得了匯票,但是因出票人的出票行為不能拘束付款人,收款人的票據權利僅僅是一種期待權。正是為了確定匯票上權利義務關係,承兌製度應運而生。也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講,承兌是使匯票上付款人的義務和收款人的權利得以確定的重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