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票據法學

二、承兌的分類

(一)以承兌記載方式為標準,分為正式承兌和略式承兌

1.正式承兌

正式承兌是指付款人應在匯票正麵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並簽章的承兌。正式承兌因其記載事項完全,所以又稱完全承兌。各國票據法都承認正式承兌。正式承兌的絕對應當記載事項一般為承兌的意旨和付款人的簽章;任意記載事項一般有承兌日期、擔當付款人、付款處所等。根據我國《票據法》第42條第1款的規定,正式承兌的絕對應當記載事項為:“承兌”字樣和付款人簽章。該條第2款規定“匯票上未記載承兌日期的,以前條第一款規定期限的最後一日為承兌日期。”因此,承兌日期是相對應當記載事項。在票據實務中,匯票正麵已有印刷好的承兌文句和付款人簽章的位置,付款人承兌時隻需按要求填寫即可。

2.略式承兌

略式承兌是指僅由付款人簽章,在匯票上不作其他任何文句記載的承兌。不管付款人是否有承兌的意思表示,隻要在匯票上有付款人的簽章,法律就推定付款人已為承兌。國際公約、有的國家票據法承認略式承兌。例如:《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法公約》第25條第1款規定:“承兌應書寫在匯票上,以‘已承兌’或任何其他相同的詞表達之。承兌應有受票人簽名。僅有受票人在票麵上簽名亦構成承兌。”美國《統一商法典》第3-410條第1款規定:“承兌是受票人簽名同意在匯票提示時付款的約定。承兌必須寫在匯票上,可以僅包括一項簽名。當承兌完成時,通知交付或通知即生效。”依我國《票據法》第42條之規定,我國不承認略式承兌。

(二)以承兌是否完全依照票據文義進行為標準,分為單純承兌和不單純承兌

單純承兌,是指付款人完全依照票據上所載明的文義而進行的承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