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票據法學

三、承兌的程序

(一)提示承兌

1.提示承兌的概念

提示承兌,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現實地出示票據,以行使和保全其票據權利的行為。我國《票據法》第39條第2款規定:“提示承兌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並要求付款人承諾付款的行為。”由此定義可知,提示承兌包含兩層含義:其一,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以顯示自己是匯票的占有者,對方是匯票上記載的付款人;其二,持票人向付款人表明付款承兌的請求。

匯票提示承兌的提示人為持票人。持票人可以是真正的票據權利人,也可以是形式上占有票據的人,例如委托收款背書或者質押背書的被背書人。提示承兌的受提示人為匯票上記載的付款人,付款人已授權其代理人代為承兌時,其代理人可為提示承兌相對人。提示承兌的地點,通常為匯票上載明的付款人的營業所、住所或居住地;匯票上未記載提示承兌地點的,依我國《票據法》第23條之規定,應在付款人實際的營業場所、住所或經常居住地。

提示承兌在性質上不是一種票據行為,隻是承兌行為的前提。匯票作為一種提示證券,隻有擁有匯票並向付款人出示,才能向付款人證明票據權利的存在,付款人才能確知自己被委托付款。並且,匯票為文義證券,付款人隻有在匯票上作記載並簽章,才承擔票據責任,如持票人保有票據但不向付款人提示,將使付款人無從為書麵行為,無法記載承兌意旨,從而無法承擔票據責任。因此,提示承兌是承兌行為的前提。

提示承兌的效力,可分為兩個方麵:從積極的方麵看,提示承兌是行使票據權利的行為。隻有通過提示承兌,才能使付款人承兌並付款,最終實現票據權利。從消極的方麵看,提示承兌是保全票據權利的手段。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提示承兌,票據權利人才不至於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