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證的概念與特征
票據保證是指票據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在已經發行的票據上進行保證文句的記載,完成簽名並將其交付持票人,以擔保特定票據債務人履行票據債務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票據保證中的當事人是保證人與被保證人。
關於票據保證製度,各國立法例不盡相同。在英美法係,並無專設之保證條文,僅規定凡未以發票人或承兌人地位簽名於票據者,對於善意持票人應負背書人之義務。然而,大陸法係各國之票據法除背書外,通常均另設保證一章,規定票據之付款,得由保證人為其擔保。我國《票據法》第45條規定:“匯票的債務可以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由匯票債務人以外的他人擔當。”在《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法公約》中,票據保證既可適用於匯票、本票,也可適用於支票。而在我國《票據法》中,票據保證僅限於匯票、本票,支票不適用票據保證的規定。
票據保證作為一種票據行為,具有以下特征。
1.票據保證是一種附屬票據行為
票據保證以出票行為有效為基礎,為票據債務的履行提供擔保,並由保證人在票據上記載保證的意思並簽章,負擔保證責任,因此票據保證是票據行為,且是附屬票據行為。
2.票據保證的目的是擔保特定票據債務的履行
當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以及承兌人的信用尚不足以保證匯票到期能獲得付款時,票據債務能否按期履行即處於不確定的狀態。此時,如果成立了票據保證,就可以增強票據信用和票據交易安全,從而促進票據流通。
3.票據保證是以票據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為保證人,以特定的票據債務人為被保證人[1]
票據債務人已因一定的票據行為而承擔了票據責任,如果由其再為其他票據債務人作票據保證,實質上是重複其擔保責任,對於票據信用和交易安全沒有任何實際意義。所以,票據保證人須限於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人。票據上往往同時存在多個票據債務人,保證人之所以為票據保證,一般是基於其與某特定票據債務人之間存在信任或其他關係。保證人在為票據保證時,總是把某個特定票據債務人記載為被保證人,以表明並非為其他票據債務人擔保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