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票據法學

二、保證的分類

(一)全部保證和部分保證

依保證金額的不同,可將票據保證分為全部保證和部分保證。全部保證,即就票據金額的全部所作的保證。此種情形,保證人應就票據上所載金額的全部承擔保證責任。部分保證,又稱一部保證,即僅就票據金額的一部分所作的保證。此種情形,保證人僅就所保證的一部分金額承擔責任。

我國《票據法》雖未明文區分全部保證與部分保證。但規定,保證的金額不屬於必要記載事項,且保證不得附有條件。如果記載保證部分金額,可視為對保證附加條件。由此可見,我國不承認一部保證。此外,我國《票據法》第50條規定:“匯票到期後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權向保證人請求付款,保證人應當足額付款。”“足額付款”的規定也可推出我國僅承認全部保證。但是,世界上多數國家和地區的票據法都承認部分保證。《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法公約》第30條第1款規定:“匯票之債務,得以‘票據保證’就匯票金額之全部或一部分保證之。”

(二)單獨保證和共同保證

依保證人的數量不同,可將票據保證分為單獨保證與共同保證。單獨保證,是僅由一個保證人所為的保證。票據實務中的保證多屬此類保證。共同保證,是由兩個以上的保證人對同一項票據債務所為的保證。我國《票據法》明確承認共同保證,該法第51條規定:“保證人為二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三)正式保證和略式保證

依保證的方式不同,可將票據保證分為正式保證和略式保證。正式保證,是指保證人在簽章的同時,記載完整的“保證文句”的保證。略式保證,是指隻有保證人簽章,沒有記載“保證文句”的保證。

根據我國《票據法》第46條的規定,“保證”文句是保證人為保證行為時的必要記載事項。可見,我國不承認略式保證,隻規定了正式保證。《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法公約》允許保證人作略式保證,該法第31條規定:在匯票上進行的單純簽名,視為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