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票據法學

三、票據保證的記載事項

票據保證的記載事項,可以分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和不發生票據法上效力的記載事項。

(一)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所謂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是指保證人如不在票據上記載會導致保證行為無效的事項。我國《票據法》規定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有:表明“保證”的字樣、保證人名稱和住所、保證人簽章。

1.表明“保證”的字樣

該項記載又稱為保證文句,是保證人在票據上以文句表明保證的意思,以區別於其他票據行為的記載事項。此意思通常以“保證”的字樣表示,但又不以此為限。凡是能夠表明保證意思的詞句,均可作為保證文句。《聯合國國際匯票和國際本票法公約》第44條規定:“保證應用‘保證’(guaranteed)、‘擔保’(aval)、‘與擔保同’(good as aval)等字樣或類似含義的字樣表示,並有保證人的簽字。為了本公約的目的,‘前手背書保證’字樣或類似含義的字樣並不構成保證。”不承認略式保證的國家和地區,其票據法均規定保證文句是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日本《票據法》、《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法公約》等承認略式保證,因此保證文句不屬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未記載不影響票據保證的效力。

2.保證人名稱和住所

在票據上記載保證人的名稱和住所,旨在便於票據權利人了解保證人的情況,順利行使票據權利。由於保證人的簽章是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理論上保證人名稱和住所不是票據保證的生效要件,因此多數學者認為該事項不屬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其他很多國家並未將保證人名稱和住所作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3.保證人簽章

保證人簽章是在票據上簽署自己的姓名或名稱,表明保證人完成票據保證行為,作為票據債務人承擔票據保證債務。保證人簽章是使得票據保證行為得以成立的重要記載事項,因而屬於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果欠缺保證人簽章,票據保證當然無效。[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