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票據法學

五、追索權的行使要件

(一)行使追索權的實質要件

行使追索權的實質要件,又稱原因要件,是指確定持票人能夠進行追索的客觀事實。不同種類的追索權,具有不同的行使原因。

1.期前追索權的原因

在匯票到期之前,持票人一般不能要求行使票據權利,票據債務人也無期前付款的義務。但是,在票據活動中,到期日前發生的某些特殊情況,如承兌人死亡、逃匿、因經營不善導致被宣告破產或因違法經營被責令終止營業活動等,使得持票人在到期時獲得付款的可能性顯著減少甚至成為不可能。在這種情況下,仍然要求持票人等待到期日的到來,才可以采取救濟措施,對持票人是極不公平的,最終也會損及票據的信用,影響票據的流通。因此,在特殊情況下,允許持票人行使期前追索權,以保護其可能損失的利益。

根據我國《票據法》第61條第2款規定,持票人得以行使期前追索權的原因包括以下幾個方麵。

(1)匯票被拒絕承兌。持票人於到期日前依法向匯票上記載的付款人提示承兌遭到拒絕時,即可發生期前追索權。據此,持票人可立即進行追索。對於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於到期日前提示承兌,才可能因被拒絕承兌而發生期前追索權。對於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到期日是根據提示承兌之日確定的,因而若被拒絕承兌,也會發生期前追索權。

根據我國《票據法》第43條的規定,拒絕承兌不僅僅指直接拒絕的情形,還應包括間接拒絕情形。間接拒絕承兌即視為拒絕承兌,即雖然表麵上承兌人有承兌行為,但依法不發生承兌的效力。例如,承兌人對匯票金額進行部分承兌,或為承兌時在匯票上附條件。間接拒絕承兌也會引起期前追索權的發生。

(2)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在匯票到期日之前,發生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情況時,即發生期前追索權,持票人可據此進行追索。因承兌人與付款人在匯票上的地位不同,所以發生期前追索權的情況也有所區別。對於匯票上的承兌人死亡、逃匿之情形,一般應在匯票已經承兌,但到期日屆至之前發生時,方可行使追索權。需注意的是承兌人死亡時,若有繼承人存在,持票人一般應先向其繼承人行使付款請求權,在遭到拒絕後,才會行使期前追索權。對於匯票上的付款人死亡、逃匿之情形,一般發生在匯票尚未承兌之時,因為在此情況下,持票人無從找到付款人並請求其承兌,其行使追索權屬理所當然。應當注意的是,付款人在未為承兌時死亡,持票人不得向付款人的繼承人進行提示承兌。因為未為承兌的付款人不是票據債務人,付款人的死亡並不會引起票據權利義務的繼承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