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銀行本票的出票
(一)出票的含義
本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票據法的規定,作成本票並將其交付收款人的票據行為。本票的出票屬於單方法律行為、要式行為和無因行為。與匯票的出票一樣,本票的出票也包括作成票據和交付票據兩個環節,不同之處在於銀行本票的出票人隻能是銀行金融機構。[1]
(二)出票的申請
我國銀行本票的出票需要申請人向銀行申請。申請人需向銀行填寫“銀行本票申請書”,填明收款人名稱、申請人名稱、支付金額、申請日期等事項並簽章(具體格式如下圖所示)。隻有申請人和收款人均為個人才能申請銀行現金本票,申請時,應在“款項金額”欄先填寫“現金”字樣,後填寫支付金額。申請人或收款人為單位時,不得申請簽發銀行現金本票。
出票銀行受理銀行本票申請書,收妥款項後,方可簽發銀行本票。用於轉賬的,在銀行本票上劃去“現金”字樣;申請人和收款人均為個人需要支取現金的,在銀行本票上劃去“轉賬”字樣。銀行現金本票僅限出票人和收款人均為個人時使用,申請人或收款人為單位的,銀行不得為其簽發現金銀行本票。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單位或個人隻有在同一票據交換區域內支付款項時,才可以使用銀行本票。同一票據交換區域是指同城票據交換係統覆蓋的區域。同城票據交換係統由各地人民銀行管理和運行,各銀行機構參加,在係統覆蓋範圍內,可通過係統實現票據提出、提入和資金清算。票據交換區域與行政區劃不同。比如,地市人民銀行同城交換係統覆蓋的範圍是地級市及其下屬縣市,也就是整個地市都在同一票據交換區域內。這一規定的地域限製雖然較過去“同城”的結算範圍更廣,但如果超出票據交換區域依然隻能使用匯票等結算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