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票據法學

第三節 商業本票

一、商業本票概述

(一)商業本票的概念

商業本票是與銀行本票相對應的概念,指企業等非銀行主體發行的,承諾於見票時或到期日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給持票人的票據。如前所述,我國《票據法》隻承認銀行本票,設有商業本票的規定。

(二)商業本票的信用功能

商業本票是出票人對自己付款的承諾。出票人發出本票就意味著承擔了一項自己將來履行的債務,所以本質上本票、商業本票與債券無異,都是為取得信用而創設的金融工具。一般認為本票與債券最主要的區別在於時間的長短,本票的存續時間較短,屬於貨幣市場金融工具;而債券存續時間長,屬於長期資本市場的金融工具。[1]商業本票的信用功能具體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麵:(1)在商品交易中以本票用於遠期付款。購買商品的一方開出本票,以賣出商品的一方為持票人,約定於本票到期日或者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票據金額給持票人,購買商品的一方獲得了一個遲延支付貨款的信用。[2](2)以本票作為借貸憑證,由借款人向貸款人出具。本票代表著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的無擔保債權,所以可以用作借貸憑證使用。(3)工商企業通過在證券市場發行商業本票籌措短期資金。從上述三個方麵可以看出,商業本票的信用功能主要是由遠期商業本票來發揮的。

(三)商業本票的分類

商業本票按其產生的基礎,可分為交易性商業本票(CP1)與融資性商業本票(CP2)。[3]

交易性商業本票又稱第一類商業本票,是以實質交易為基礎的,公司企業因合法交易行為而簽發的商業本票。交易性商業票據是因合法商品交易產生的,有真實的物資或者資源作為支撐,票據到期可以用商品回籠款自償,稱為交易性商業本票的自償性。由於交易性商業本票債權實現有保障,所以是貨幣市場早期交易的主要票據品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