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性商業本票的主要功能是支付。在使用過程中,仍然要遵守票據的一般規則。交易性商業本票使用規則大體與銀行本票無異,在此僅就與銀行本票不同的規則做簡要介紹。
(一)見票
所謂見票,是指在定期本票中,出票人於持票人提示票據之時,在本票上記載“見票”字樣、期日並簽章的行為。見票的目的在於確定見票定期本票的到期日。見票與匯票的承兌在形式上非常類似,唯承兌是由匯票的付款人作出,而見票則由本票的出票人為之。
本票的到期日確定方式有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憑票即付及見票後定期付款四種,見票為見票後定期付款本票所特有。為確定到期日,見票後定期付款本票的持票人應於法定期間內向出票人提示票據,然後由出票人在票據上記載相關事項並簽章。本票的到期日以本票上記載的見票日為起點,直到出票時記載的見票日後某一日期的到來。
1.提示見票
持票人應於法定期限內向出票人提示見票,請其記載見票字樣及日期,然後簽章。提示見票的日期,根據《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法公約》第23條和第78條,為出票日起1年,未按規定的期限提示見票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對出票人仍有追索權。
2.簽見
持票人提示票據,將本票交出票人查驗無誤後,出票人應按照票據法的規定在票據上記載相關事項,這就是所謂簽見。記載的事項包括三項,即見票的文義、見票的日期和出票人的簽章。出票人也可以拒絕簽章,出票人拒絕簽章的,出票人應於提示見票期限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以證明見票被拒絕的事實。如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間作成拒絕證書,則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持票人在作成見票拒絕證書後,無須再為付款提示,也無須再請求作付款拒絕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