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票據法學

二、支票的分類

(一)記名支票與無記名支票

依出票時是否記載收款人的姓名或名稱為標準,可將支票分為記名支票與無記名支票兩種。記名支票以背書而轉讓,付款時以支票上記載的收款人或連續背書的持票人為支票的權利人。無記名支票可單純交付,也可背書,付款時推定支票的持票人為票據的權利人。

(二)一般支票與變式支票

依據當事人的身份是否存在兼任重疊的情況,可將支票分為一般支票與變式支票。一般支票是指支票關係的三方當事人各有不同的主體充任,不存在主體兼任的情況;變式支票是指支票關係的三方當事人存在兼任的情況,根據當事人兼任的形式的不同,又可以分為指己支票、對己支票、付受支票。

指己支票,是指出票人以自己為收款人而簽發的支票,即出票人和收款人為同一人,主要用於出票人現金提款。

對己支票,是指出票人以自己為付款人而簽發的支票,即出票人和付款人為同一人,作用類似於即期銀行本票。

付受支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的付款人與收款人為同一人的支票。此類支票主要用於債權債務的抵消或支票存款人將其存款在同一銀行內的調動。[1]

(三)現金支票、轉賬支票與普通支票

我國以支付的方式為標準,可將支票分為現金支票、轉賬支票與普通支票。我國《票據法》第83條規定:“支票可以支取現金,也可以轉賬,用於轉賬時,應當在支票正麵注明。支票中專門用於支取現金的,可以另行製作現金支票,現金支票隻能用於支取現金。支票中專門用於轉賬的,可以另行製作轉賬支票,轉賬支票隻能用於轉賬,不得支取現金。”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第115條規定:“支票上印有‘現金’字樣的為現金支票,現金支票隻能用於支取現金。支票上印有‘轉賬’字樣的為轉賬支票,轉賬支票隻能用於轉賬。支票上未印有‘現金’或‘轉賬’字樣的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於支取現金,也可以用於轉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