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空白支票的概念
空白支票,又稱空白授權支票,是指由出票人預先簽名於支票,而將支票上的其他應記載事項的全部或一部分空缺,授權他人補充完成的票據。空白支票是一種特殊的票據,英美法稱之為未完成票據(incomplete instrument)。我國《票據法》規定和承認空白支票,不承認空白匯票和空白本票。
經濟活動中,當事人由於種種原因,無法在簽發時就確定支票某些應記載的事項,如金額、收款人等,這就出現了空白支票。使用空白支票已經成為我國商業交易、經濟生活中的習慣做法。例如,某公司派采購員去購買一批辦公用品,因出票時公司不能確定采購的貨物價格,於是將簽章後的空白支票交給采購員,采購員在貨物采購完成後,填寫金額,或者將空白支票交給賣方填寫,然後該支票成為完全票據,賣方既可向銀行請求付款,又可以將該支票背書轉讓給他人。
票據是要式證券、文義證券,因此從這種意義上講,空白支票應為無效支票。但是在商務實踐中,有時出票人在出票時尚無法確定某些記載事項,如金額、付款人等,但客觀上又必須簽發,因此空白支票具有產生的必要性,法律需要賦予其效力。
空白支票與一般意義上欠缺記載事項的票據不同。空白支票是出票人明示或默示授權他人對空白部分進行補充記載,支票行為人對空白部分的內容是有預定的,並且空白支票在最終行使票據權利時是能夠成為完全支票的,所以空白支票是有效票據;而欠缺記載事項的票據,出票人對欠缺事項是沒有預定的,也無意授權他人補充記載,因而這種票據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