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票據法學

二、我國空白支票的種類

(一)金額空白支票

金額空白支票是指出票人在簽發票據時,沒有記載金額,而授權他人來補記的支票。我國《票據法》第85條規定:“支票上的金額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的支票,不得使用。”該條中的“使用”一詞是指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未補記金額的支票由於欠缺法律規定的票據必要記載事項而歸於無效。

(二)收款人名稱空白支票

收款人名稱空白支票是指出票人在簽發支票時,沒有記載收款人名稱,而是授權他人進行補記的支票。我國《票據法》第86條第1款規定:“支票上未記載收款人名稱的,經出票人授權,可以補記。”我國《票據法》第84條規定:“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一)表明‘支票’的字樣;(二)無條件支付的委托;(三)確定的金額;(四)付款人的名稱;(五)出票日期;(六)出票人簽章。支票上未記載前款規定事項之一的,支票無效。”從第84條可以看出,收款人的名稱並不是支票的必要記載事項。從理論上說,欠缺收款人名稱的票據為無記名票據,其背書轉讓、提示付款根據無記名票據的規則進行即可。但是,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將未經補記收款人名稱的支票等同為無效票據,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