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支票行為人的簽章
空白支票行為人,就是授權他人補充記載的授權人。有支票行為人的簽章,是空白支票區別於其他空白格式票據(包括空白格式支票)的最主要特點。空白格式票據是指已經作成固定格式,並標明為何種票據,但未作任何記載的空白票據憑證,空白格式票據未同任何特定的法律主體及票據行為相聯係。而空白支票已經記載了支票行為人的簽章,這是支票行為人承擔支票責任的承諾。此外,支票行為人在空白支票上簽章,意味著其自己作出支票行為;否則,他若授權第三人作成支票,則構成支票行為的代理或代行。[1]
2.欠缺法律所允許欠缺的必要記載事項,其他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完備
首先,空白支票上欠缺的應是必要記載事項,並且這種欠缺是票據法所認可的。欠缺非必要記載事項的支票嚴格意義上講不屬於空白支票,此類支票即便不加以補充,也可依法律推定而仍然有效使用;而空白支票未經補記不得使用。例如,“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票據法》第86條第2、3款)我國容許授權補記的事項主要為支票的金額和收款人名稱(《票據法》第85、86條)。此外,在實務中,常見的空白事項還有付款地、出票日或到期日等。其次,《票據法》不允許空白的事項必須完整明確,否則支票將構成無效支票。
3.含有支票行為人對後手持票人補充記載之授權
這是空白支票與欠缺應記載事項的不完全票據(包括不完全支票)的本質區別。所謂授權,是指支票行為人對後手持票人授予對空白事項的補記權,補記權的意義在於能夠使空白支票成為完全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