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票據遺失或被盜,失票的權利人可申請掛失止付。空白支票遺失或被盜時,失票人也可以及時通知付款人掛失止付,但不得依公示催告程序獲得補救。因為空白支票在金額補充前,其票據行為還未完成,不是有效票據。而公示催告程序的最終結果是除權判決,即判決該遺失或被盜的票據無效。既然空白支票還未完全生效,就無法判決其無效。失票人雖不能依公示催告為有效救濟手段,但有權向法院申請發出止付令,強製付款人停止付款。
空白支票遺失或被盜後也不能依票據訴訟的方式獲得救濟。票據遺失或被盜後訴訟的被告一般是付款人,訴訟請求的內容是要求付款人在票據到期後支付或清償票據金額。依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的規定,必須有具體的訴訟請求才能提起訴訟,而空白支票由於票據金額等事項的欠缺,票據權利處於未定狀態,失票人無法確定其訴訟請求,法院也無法確定付款人應履行的義務。因此,票據喪失後,不能通過普通的票據訴訟獲得救濟。至於失票後權利人無法申請付款人付款而遭受的損失,則隻能以原因關係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原因關係的債務人履行民事債務。[3]
[1] 王小能:《票據法教程》,第137頁。
[2] 董安生主編:《票據法》,第124頁。
[3] 山文岑:《論空白支票的構成要件和法律效力》,載《西南金融》,20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