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空頭支票概述
(一)空頭支票的概念
空頭支票是指出票人違反與付款銀行之間的資金關係,簽發的沒有資金保障或超出其賬戶內資金餘額的支票。我國法律明確禁止簽發空頭支票,《票據法》第87條規定:“支票的出票人所簽發的支票金額不得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出票人簽發的支票金額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的,為空頭支票。禁止簽發空頭支票。”
(二)空頭支票的危害
(1)支票是一種具有信用性質的支付憑證,具有見票即付的特點,近似於現金。空頭支票無法兌現,將嚴重破壞社會信用環境。
(2)空頭支票無法兌現,直接損害持票人利益,妨礙持票人資金調度使用,影響社會資金循環。
(3)簽發空頭支票,增加支票存款銀行和票據交換清算機構工作量,卻不能創造社會價值,造成社會資源浪費。
(4)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簽發空頭支票的,屬於犯罪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經濟金融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