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初的票據僅限於一次付款,不存在流通問題。背書製度出現以後,票據的流通功能日益顯著。因背書人對票據的付款負有擔保義務,所以背書的次數越多,票據付款的擔保人越多,這樣票據的價值就越高,可以像貨幣一樣自由流通。
流通性是票據特別是匯票的顯著特征。由於這種流通性,所以任何持票人都可以通過向債權人轉讓票據來清償其債務。例如,甲公司向乙公司負債,而丙公司又向甲公司負債的情況下,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簽發一張匯票,要求乙公司到期向丙公司取款。丙公司一旦對這張匯票作了承兌,就意味著清償了所欠公司的債務。同時,甲公司也就清償了所欠乙公司的債務。
票據的流通轉讓與普通債權的轉讓不同。普通債權的相對人是特定的,在轉讓時須通知相對人,相對人要有相應的意思表示才行,所以手續較為煩瑣。而票據債權的轉讓不必通知債務人,隻要經過背書即可移轉他人,特別是無記名票據,一經交付即可轉移債權,實際上起到了代替貨幣流通的作用。
票據的流通轉讓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代替貨幣的功能,但並不意味著票據流通就是貨幣流通。票據與貨幣流通功能的區別主要體現在:[5](1)票據流通是憑借票據的商業信用或銀行信用而流通,票據能否在票據法的範圍內流通全憑當事人之間的意誌。而貨幣則是國家法定,具有強製性的流通效力,所以當債務人用貨幣來清償其金錢債務時,債權人沒有理由不接受,而如果債務人選擇以票據來清償其金錢債務,必須征得債權人的同意,債權人可以拒絕接受票據而要求貨幣清償。(2)票據流通一般需通過背書轉讓或者貼現方式來實現(無記名票據通過交付流通),但是貨幣流通由於其一般等價物的屬性可以通過直接交付實現。(3)貨幣流通代表的是商品的價值,其價值大小反映整個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票據所代表的是貨幣,它隻是一種記載貨幣數量的債權憑證,它在表現、衡量、轉移價值的過程中始終以貨幣為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