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的融資功能是指票據所具有的籌集和調度資金的能力,通過票據的轉讓和貼現來融通資金。其實質是將遠期票據的信用短期貼現為貨幣資金。
票據作為信用工具的好處在於可以使資金周轉非常靈活。如果票據的作用僅僅限於延期付款,那麽債權人隻能在信用的範圍內擴大交易,資金周轉就有枯竭的危險。因此,債權人持票向付款人承兌後,在到期日前,不但能將票據背書轉讓,而且可以利用承兌人的信用,向銀行貼現換取資金,即將商業票據轉讓給銀行,銀行扣除到期日以前票據金額的利息以後,將剩餘的金額支付給持票人。這樣,一方麵,賣主以票據信用的方式把商品賣出去;另一方麵,又以票據貼現的形式從銀行得到價款,從而收到用資金銷售商品的同樣效果。[7]
票據貼現的實質是利用未到期票據的一種買賣行為。持有未到期票據的人通過賣出票據獲得資金,以解決資金運轉問題。將未到期的票據以買賣方式轉讓他人,收買未到期票據的買受人,再將其賣給需要用票據進行支付或者結算的人,從而可以從買賣票據的差價中獲利。現代社會,票據貼現已經成為金融業的一項重要業務。有的國家專設票據貼現行(如英國),多數國家則由商業銀行經營票據貼現業務。銀行經營票據貼現業務實際上是向需要資金的企業提供資金,票據在此承擔的就是一種融資功能。
[1] 董安生:《票據法》,第10頁。
[2] 劉定華:《票據法教程》,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8,第5頁。
[3] 謝懷栻:《票據法概論》,第26頁。
[4] 梁英武、郭鋒:《票據結算與票據法》,第41頁。
[5] 劉定華:《票據法教程》,第6頁。
[6] 董安生:《票據法》,第11頁。
[7] 梁英武、郭鋒:《票據結算與票據法》,第4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