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票據的曆史沿革與發展
早在原始公社製度下社會尚未發生大分工以前,就已經出現了交換行為,正如馬克思指出:“商品交換是在共同體的盡頭,在它們與別的共同體或其成員接觸的地方開始的。”[1]起初,交換行為是偶然的,與之相適應的是簡單的偶然的價值形態。當所有的商品都同時用一種商品來表現自己的價值時,就出現了一般的價值形態。隨著交換的繼續發展,從交替地起著一般等價物作用的幾種商品中必然分離出一種商品經常地起著一般等價物作用,這種商品就是貨幣。“貨幣結晶是交換過程的必然產物。”[2]貨幣的出現,使得商品的出賣和購買可以在時間和空間上分離開來,從而克服了直接交換的局限。但是,隨著國內市場的出現,商人階級的壯大以及貨幣的支付手段職能的日益發展,直接的貨幣交換也發生了困難,主要表現在:商品生產者之間的買和賣在時間上的不一致,使商品實體的轉移與現實貨幣結算相分離,在空間上的不一致,使貨幣的運輸較為困難並且易遭風險。因此以商品賒購、賒銷形式出現的商品交易便得到了發展,進而誕生了在錢、貨不能兩清的情況下可以保證賣主順利進行資金周轉的信用製度。票據作為一種信用工具也應運而生。
在古老的中華法係中很早就出現了票據的孕育和發展。《周禮·天官·小宰》中有“聽稱責以付別”的記載。“稱責”意指貸款,“付別”即是借據或契券。這是我國以文字形式首次談到借據這種信用工具。雖然這種借據不一定是票據演化而來的原生物,但從它的契約性能和技術性能上看,無疑包含了票據的胚胎。
到了唐代,適應商業發達的需要,出現了代替現金運送的“飛錢”。[3]商人在當時的長安將銷售貨物所得的錢款交付地方駐京的進奏院以及各軍、各使等機關,或交給在各地設有聯營商號的富商,由進奏院或商號發給商人其中半聯票券,另外半聯則寄往有關院、號。商人回到地方後,“合券”取錢。這種票券,當時被形象地稱為“飛錢”。飛錢本身不是錢,而隻是一種用以取錢的工具,以為輸送現金之用,其功能類似於今天的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