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票據法學

三、票據法的特征

盡管各國的票據立法在體例上多有不同,但總的來說,各國的票據法律規範均體現了以下一些特征。

(一)強行性

票據法屬於私法規範,一般而言,私法規範大多屬於任意性規範,允許當事人對其內容自行加以約定。但是,票據是一種具有自身鮮明特點的有價證券,它有較強的流通性,不僅涉及票據簽發時的授受當事人,隨著票據的轉讓和流通,還會涉及一係列參加到票據關係中的當事人。如果允許當事人任意為票據行為,自由創設票據權利,則不但有違票據的要式性特征,還會給不法之徒以可乘之機,利用票據進行欺詐行為,這不僅會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還會嚴重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因而,票據法的規定基本上均為強行性規範。例如,票據法對於票據的類型實行類型法定原則,除法律規定的各種票據類型外,禁止當事人簽發或創設票據類型;[5]當事人實施的票據行為,設立、變更、消滅票據關係乃至票據權利的保全,票據法都對此作了明確規定,不允許當事人自行約定。當事人如不依法而為,即便不導致票據無效,當事人也會因其不適法的行為而承擔不利的後果。

(二)技術性

根據法學理論,一項法律規範如以維護倫理道德為宗旨,則該項法律規範即為道德性規範;如以授予行為技術為宗旨,則為技術性規範。典型的道德性規範,如刑法中的殺人、搶劫等行為必將受到法律製裁,民法中的民事行為應當誠實信用,這些規範都直接體現了一定的社會倫理道德傾向,並且通常會受到不同國家和民族的風俗習慣以及文化傳統的影響。與此相對應的技術性規範,則旨在為人們的特定行為規定必要的技術程式,從而使特定行為體現出嚴格的要式性。技術性規範如票據法律製度,即便人們具有一般的倫理道德水平,也需要通過學習才能對其加以掌握。票據法上的各項具體規定,如票據的種類及其記載,出票、背書、承兌等票據行為,票據權利的保全,票據抗辯等,都是為人們的行為提供技術性指導,旨在促進票據的便捷流通,而非體現一定的道德倫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