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票據法學

第二節 外國和國際票據法

一、票據法的起源

一般認為,近代意義上的票據法起源於歐洲中世紀末期的商事習慣法。在當時的社會,商人是一個相對獨立的群體。他們如同一個業已成立的團體一般,很多活動都要遵循自己團體的特定規則,也就是說用自己的規章、習慣以及商人裁判所的判例來規範整個商人團體的商事活動。而商人們在活動中形成的這些習慣、規則,逐漸為國家立法所吸收,進而成為國家的成文立法。[1]

公認的成文票據立法肇始於1673年法國路易十四所頒布的《商事條例》,其第5章、第6章是關於票據的規定。1807年,法國頒布了《商法法典》,在第8章具體規定了匯票和本票製度。而關於支票,一直到1865年才頒布了單行的《支票法》。其他主要大陸法係國家中,德國於1847年由法學學者和企業界人士牽頭起草了《票據條例》,該條例在德國統一後於1871年獲得正式通過,成為國家統一適用的票據法。與法國相同的是,德國對於支票也是單獨立法,於1908年頒布了支票法。日本最早的票據法是1882年製定的《匯票、本票條例》,在1899年實行商法時,在商法中規定了票據的具體製度。而在英美法係的國家中,英國於1882年製定了匯票本票法,1957年另行製定了支票法。美國則是在1896年由律師協會牽頭起草了《統一流通證券法》,對匯票、本票和支票做了統一規定。後來美國又於1952年通過了《統一商法典》,其第三編“商業證券”(Commercial Paper)取代了之前的《統一流通證券法》的規定,成為美國正式的票據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