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9世紀後期的票據法統一努力
票據作為一種重要的支付、結算手段,為促進其在不同區域乃至世界範圍內的流通,不同國家和地區在票據基本製度上的規定具有高度相似性。但是由於各國文化傳統及習慣的不同,在西方國家存在三大票據法係,而各法係內部不同國家票據法的具體規定也有所不同,這給票據的國際流通帶來了諸多不便,並影響到國際間的經濟交流。為此,從19世紀末開始,就有一些國際組織和學者竭力倡導票據法的國際統一。例如早在1869年,意大利商業會議就已提出了統一票據法的倡議。隨後,國際法協會和國際法學會於1873年至1876年相繼在海牙、布萊梅、法蘭克福、布達佩斯等地召開了多次會議,先後擬訂了《布萊梅規則》和《布達佩斯規則》,規則的內容則主要參考了德國法係的立法。國際法學會在1812年、1813年和1885年先後召開了三次會議,以德國法係立法為依據形成了《標準票據法》。
(二)海牙票據法統一會議
盡管從19世紀後期開始,已經召開了多次旨在統一票據法的國際性會議,但是真正取得實質意義的成果,則要起始於20世紀。20世紀初,最為重要的票據法國際統一化運動即為海牙統一票據法會議。1910年,在德國和意大利兩國的提議下,荷蘭政府在海牙主持召開了國際票據法統一的會議。當時參加該會議的國家有31個。會議形成了統一國際票據法草案88條以及與統一票據有關的條約草案26條。1912年,各國又在海牙召開了第二次統一票據法會議,此時參加該會議的國家有37個。這次會議在上述草案的基礎上,製定了統一的匯票本票法規則和統一匯票本票法公約。此外,還製定了統一支票法的規則。上述規則及公約即構成了海牙統一票據法。當時參加第二次海牙會議的大多數國家都承認了公約,但是英、美兩國對海牙公約始終持保留態度,並未在公約上簽字。在公約通過之後,各國即開始陸續進行國內的批準程序。由於第一次世界大戰很快爆發,戰爭阻斷了各國批準海牙統一票據法的進程,海牙統一票據法至此中止。但是,海牙統一票據法對當時各國票據法的製定產生了重大影響,如1914年德國新票據法、1922年法國票據法和1924年波蘭票據法均參照了海牙統一票據法的相關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