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票據法學

二、我國票據立法的製度體係

(一)《票據法》

從立法上來看,我國《票據法》采取的是“三票一法”的立法體例,將匯票、本票、支票三種票據納入統一的一部法律之中加以規定。而在具體的結構安排上,則是以票據種類為主體框架,並以票據行為為主線,將全篇分為七章,分別是總則、匯票、本票、支票、涉外票據的法律適用、法律責任和附則。第一章總則的內容包括立法目的、適用範圍以及票據定義、票據能力、票據代理、票據權利與責任、票據取得與喪失、票據瑕疵、票據時效等一些基本規則;第二章匯票則規定了匯票的出票、背書、承兌、保證、付款以及追索權等一些內容;第三章本票和第四章支票則規定了這兩種票據所獨有的一些規則製度;第五章涉外票據的法律適用則規定了涉外票據的具體適用規則;第六章法律責任主要對票據活動中行為主體的不同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作了具體規定;第七章附則規定了票據期限的計算、票據格式和印製管理、具體的票據實施辦法、製定機關等內容。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

2000年2月,在綜合各級人民法院審理票據案件實踐的基礎上,最高人民法院通過、頒布了《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這一司法解釋文件,以指導具體的審判工作。該司法解釋共76條,內容包括受理和管轄、票據保全、舉證責任、票據權利及抗辯、失票救濟、票據效力、票據背書、票據保證、法律適用、法律責任十個部分。司法解釋不僅給各級法院提供了較為具體、詳細的裁判依據,而且在很多方麵實際上對現行的《票據法》也起到了完善和補正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三)《票據管理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