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宗旨
我國《票據法》第1條規定:“為了規範票據行為,保障票據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製定本法。”從這一法律規定可以總結出我國《票據法》的如下立法宗旨。
1.規範票據行為
票據行為一般包括出票、背書、承兌、保證、保付、參加等,作為技術性規範,各國的票據法一般均會對票據行為的內容和行使條件作出明確規定,以保障票據形式、票據行為及其效力的法定性、明確性,促進票據的流通。我國《票據法》規定了出票、背書、承兌、保證四種票據行為,同樣也對各票據行為適用的規則作了明確規定。例如,規定出票人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在票據上簽章,並按照記載事項承擔票據責任;匯票上不具備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的,匯票無效;以背書轉讓的匯票,背書應當連續;匯票設定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承兌的匯票,持票人應當在法定期間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匯票保證應當在匯票或者粘單上記載保證人名稱、住所以及被保證人、保證日期等相關事項。票據法對票據行為作出詳細規定,可以方便當事人確認票據在形式上是否合法,從而使票據可以便捷地加以轉讓。
2.保障票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保障票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實際上與規範票據行為也是密不可分的。因為票據行為合規合法,本身就可以起到確認當事人的權利,保障當事人利益的作用。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即便票據符合法定要件,票據債務人也有可能基於各種理由拒絕承兌、付款,而且持票人的票據由於是有形的紙質票據,也存在毀損、滅失的可能性,這對於當事人的權益都會造成不利影響。為此,需要在立法上確立特定的製度去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我國票據法上賦予持票人以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還為喪失票據的持票人提供了掛失止付、公示催告、訴訟等多種救濟途徑,這為當事人權益的實現提供了有力支撐。此外,由於票據權利有可能因時效期間屆滿和其他一些事由而失效,在這種情況下,為了避免票據債務人因此獲得不當利益而使票據債權人承擔不利後果,我國票據法還賦予了這一類票據債權人以利益償還請求權,其可以基於民事權利而要求票據債務人返還相應的利益,以實現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