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票據法學

四、我國票據立法的未來發展

盡管我國票據立法已經形成了相對完整的製度體係,但是從立法水平和實踐經驗來看,我國票據立法仍然處於比較初級的階段,存在著很多缺陷與不足,甚至有學者將其稱為“令人失望的法律”和“錯誤很多的法律”。[8]與日內瓦法係和英美法係國家的票據立法相比,我國票據立法顯然還有很長的路要走。總體而言,未來我國票據立法應進一步從以下幾方麵變革、完善和發展。

(一)關於票據的信用功能

我國《票據法》製定之時,國內的票據業務曆經數十年的嚴厲管製,非常不成熟。並且當時我國社會信用體係尚未建立,支付結算手段也很落後,因此票據法立法之初十分重視票據的安全性,並將防止信用過度擴張作為立法宗旨。根據《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我國票據分為銀行匯票、商業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不僅票據立法上不允許商業本票的存在,而且由於我國實行現金管理製度,信用集中於銀行,在實際業務中票據主要是以銀行為付款人,商業承兌匯票事實上也處於難以適用的境地。

從立法時的情況來看,我國《票據法》的規定對於規範票據市場、防範票據市場風險和信用過度擴張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隨著我國票據市場的發展,商業銀行內部係統及支付係統的逐步建立完善,我國支付結算體係已經基本形成,票據充當支付結算工具的功能在逐步弱化。與票據法立法時相比,我國宏觀經濟總體上已經由短缺經濟過渡到了過剩經濟,並且隨著現代企業製度的逐步建立,各企業風險防範和規範經營意識也逐步增強,企業經營相對更為理性。在這一背景下,我國《票據法》忽視票據信用功能、限製商業信用的宗旨就顯得不合時宜,也阻礙了票據市場的進一步發展。因此,為滿足企業短期資金融通和商業信用的需求,應當對《票據法》以及相關規定作出修改,放寬對商業信用的限製,擴大商業承兌匯票的使用,並允許企業出具商業本票,以進一步體現票據的信用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