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票據法學

第四節 涉外票據法律適用

一、涉外票據概述

根據我國《票據法》第94條的規定,所謂涉外票據,是指出票、背書、承兌、保證、付款等行為中,既有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又有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票據。

根據此定義可以看出,我國的涉外票據是以不同票據行為發生在不同的國家作為判定標準,而不是以行為人的國籍來加以界定。此種界定方法與《國際匯票本票公約》的規定相似。《國際匯票本票公約》第2條規定:國際匯票是列明至少下列兩處地點並指出所列明的任何兩處地點位於不同國家的匯票:匯票開出地點、出票人簽名旁所示地點、受票人姓名旁所示地點、受款人姓名旁所示地點、付款地點;國際本票是列明至少下列兩處地點並指出所列明的任何兩處地點位於不同國家的本票:本票簽立地點、簽票人簽名旁所示地點、受款人姓名旁所示地點、付款地點。因此,我國《票據法》和《國際匯票本票公約》對於涉外票據都采用了行為地點的界定標準。

在當今國際貿易中,票據是國際支付結算中的一種重要工具,因此票據在簽發之後,經常會有出票、背書、承兌等行為發生在不同國家或地區的情況。盡管票據法具有國際統一性的特征,但是由於各個國家文化傳統及習慣的不同,不同國家的票據立法在具體規則上還是有一定的不同,這在很大程度上為票據的國際流通帶來了不便。《日內瓦統一票據法》雖然基本統一了大陸法係的票據法,但日內瓦法係的立法與英美法係之間,以及與其他既不適用《日內瓦統一票據法》也不適用英美法的國家的票據法之間還是會產生法律適用上的衝突。因此,需要用衝突法加以調整。

通常來說,衝突法解決不同國家或者地區之間的法律衝突主要采取兩種形式:一種是通過製定統一的實體法規則來消除不同國家立法之間的衝突。在票據法領域就體現在《日內瓦統一票據法》、《國際匯票本票公約》的規定。這兩部公約為了調和不同立法之間的分歧,都對具體的票據規範做出了規定,希冀借此統一各國的票據法。但遺憾的是,由於種種原因,《日內瓦統一票據法》沒有得到英美法係國家的承認,《國際匯票本票公約》則至今未能生效。另一種解決辦法就是製定衝突規範。製定衝突規範又主要表現為兩種形式,一是製定統一的國際條約,二是在本國法中專門規定具體的衝突法規則。在票據法領域,前者以《日內瓦統一票據法》中的《解決匯票本票法律衝突公約》和《解決支票法律衝突公約》為典型,後者如我國《票據法》中的“涉外票據的法律適用”一章即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