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票據法》第9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根據該條規定,可以總結出我國涉外票據法律適用的以下一般原則。
(一)國際條約優先適用
國際條約優先是法律適用的一般原則。根據該原則,各國對其參加和締結的國際條約都負有遵守的義務,當國內法的規定與國際條約的規定相衝突時,除本國已聲明保留的條款外,應當優先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這一原則在我國多部法律中有明確體現,例如,我國《民法通則》第14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民事訴訟法》第260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該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海商法》第26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我國《票據法》也做出了同樣的規定。當然,目前票據法領域的公約如《日內瓦統一票據法》以及《國際匯票本票公約》等,我國均未加入,因此我國現時沒有適用這兩個國際條約的義務。
(二)適用國內立法
按照國際法法理,如果一國並未參加或締結某項國際條約,或者其所參加或締結的國際條約並未對相關法律問題作出規定,或者該國對其參加或締結的國際條約某些條款做出了保留,那麽該國際條約對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就沒有強製適用的效力。在此情況下,當然應該適用本國法的規定。由於我國並未加入票據法領域的主要國際公約,因此在涉外票據的具體衝突規則方麵,應該適用我國《票據法》第5章的規定。當然,由於《票據法》第5章主要是衝突規則,因此適用該衝突規則之後,最後所指向的實體法規範也就是準據法,可能是我國的法律規範,也可能是某一外國的法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