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據行為的性質
票據行為作為一種特殊的民事法律行為,其性質是契約行為還是單方法律行為,在學術界一直存在爭論。
(一)契約行為說
主張契約行為的學說認為,票據債務人承擔票據上的債務,是票據債務人與票據債權人訂立契約的結果。[1]該學說還認為,隻有票據債務人將票據交與債權人,債權人接受了票據,才產生票據法律關係。因此,交付票據是票據行為成立的必要條件。票據本身就是契約,不需要其他契約來證明票據契約關係的存在。這種票據契約具有流通性,在票據流通的過程中,凡在票據上簽名的人,都是票據契約的參加人。因此,如果票據在出票後未交付前,票據遺失或者被盜,票據上的簽名者不負責任,因為根據契約說,票據行為並沒有成立。
英美法國家一般采契約說。英國《匯票和本票法》規定,發票人、承兌人或者背書人對匯票上的約定,在票據交付前,都被認為票據行為未完成而應撤銷。契約說以票據的交付作為票據行為成立的必要條件,但是票據是否真正交付,在流通過程中很難被後手知道。這樣,如果持票人不能確定自己的權利,就會阻礙票據的流通。所以,英美法采取契約說的國家通常會規定推定交付以彌補契約說的缺陷。例如英國《匯票和本票法》規定,隻要是合法的持票人,就推定在其之前所有的匯票關係都進行了合法有效的交付。持票人之前所有在票據上簽名的人都應當承擔票據責任。[2]
(二)單方法律行為說
單方法律行為說主張票據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因票據債務人的單方行為而成立。單方法律行為說又因其是否以交付作為票據行為成立的要件,分為創造說與發行說。[3]
創造說認為,票據是出票人創造出來的支付證券,而不是債權證券。票據僅以書麵作成而產生,並不需要以交付票據作為票據行為的有效要件。這樣意思表示就成為票據行為成立並生效的唯一條件。由於創造說弊端明顯,大多數學者已經放棄這一學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