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票據法學

二、票據行為的形式要件

票據法對票據行為的形式要件做出了嚴格規定。隻有形式上符合票據法的要求,票據行為才有效。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可以將票據行為的形式要件分為書麵形式、票據記載事項、簽章、交付四個方麵。

(一)書麵

票據作為票據權利的物質載體,在客觀上必須具備可觀、可觸性。作為流通證券和要式證券的票據,其形式上的意義遠遠超過了原因關係方麵的意義。票據行為必須以書麵方式行使,廣義上的書麵包括電子形式。

票據法及其相關規定對票據行為的書麵要求極其嚴格,甚至細化到所用的紙張和筆墨。我國《票據法》第108條規定:“匯票、本票、支票的格式應當統一。票據憑證的格式和印製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第109條規定:“票據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依照本法製定,報國務院批準後施行。”中國人民銀行基於此規定頒布的《票據管理實施辦法》和《支付結算辦法》具體規定了票據格式。例如《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票據當事人應當使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統一格式的票據。”第35條規定:“票據的格式、聯次、顏色、規格及防偽技術要求和印製,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在確定票據格式時,可以根據少數民族地區和外國駐華使領館的實際需要,在票據格式中增加少數民族文字或者外國文字。”《支付結算辦法》第120條規定:“簽發支票應使用碳素墨水或者墨汁填寫,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出票人依托電子係統、以數據電文形式製作的電子票據上的票據行為,其書麵方式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如中國人民銀行《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電子商業匯票的出票、承兌、背書、保證、提示付款和追索等業務,必須通過電子商業匯票係統辦理。”第11條規定:“電子商業匯票信息以電子商業匯票係統的記錄為準。”第15條規定:“電子商業匯票業務活動中,票據當事人所使用的數據電文和電子簽名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