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據行為代理的概念
在民法上,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即被代理人的名義向相對人作出意思表示,或接受來自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由本人即被代理人承擔的法律行為。票據行為是一種特殊的民事法律行為,也可以由他人代理。票據行為的代理簡稱票據代理。
票據代理是民事代理的一種特殊形式,是指票據代理人根據本人的授權,在票據上載明本人的名稱,標明代理的意思,並在票據上簽章的行為。我國《票據法》第5條規定:“票據當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據上簽章,並應當在票據上表明其代理關係。沒有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在票據上簽章的,應當由簽章人承擔票據責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的,應當就其超越權限的部分承擔票據責任。”
票據代理具有民事代理的一般特征:代理人以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為目的;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必須在被代理人的授權範圍內;代理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票據代理除了具備以上一般特征,還有如下特有特征。
(1)票據代理限於票據行為。票據法上的票據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承兌、保證。票據行為人隻能在這些票據行為中授權代理人代理。
(2)票據行為的代理隻能是顯名代理。票據行為的文義性、無因性等性質決定了票據行為的代理隻能是顯名代理,而不能是隱名代理。
(3)票據行為的代理是要式行為。票據行為是嚴格的要式行為,票據代理亦必須是要式行為。因此,票據代理比一般的民事代理有更嚴格的形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