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據變造的概念與構成要件
(一)票據變造的概念
票據變造,是指沒有合法變更權限的人在已有效成立的票據上變更票據上簽名以外的記載內容的行為。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第14條第4款規定:“本條所稱的變造是指無權更改票據內容的人,對票據上簽章以外的記載事項加以改變的行為。”變造的票據在變造前應為形式上有效的票據,在變造後則成為形式上無效的票據。
(二)票據變造的特征
1.變造票據的主體必須是無變更權的人
票據變造是無權變更票據記載事項(簽章除外)的人所實施的行為。因此有無變更票據記載的權利是判斷是否構成票據變造的一個重要標準。我國《票據法》第9條規定:“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對票據上的其他記載事項,原記載人可以更改,更改時應當由原記載人簽章證明。”
變更票據記載事項應把握以下幾點:①除票據的原記載人外,其他人無權變更票據上的記載事項。②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這些票據記載事項即使是原記載人,也不得更改,否則更改無效。③有變更權的原記載人變更票據記載事項必須在變更處簽章證明。④有權變更票據簽章外的其他記載事項,原則上必須在票據交付之前進行變更。
2.票據變造必須是變更簽章以外的其他記載事項
無權變更人變更票據上簽章以外的記載事項才構成票據變造。變更的是簽章還是其他記載事項是票據偽造與票據變造的本質區別。如果變更的是簽章,是票據偽造,而非票據變造。無權變更人變更票據上簽章以外的記載事項,應該是足以使票據權利義務內容發生變化的記載事項。票據變造不僅限於對票據上的必要記載事項加以變更,也包括對票據上的任意記載事項加以變更,因為任意記載事項的變更,也可能會發生票據權利義務內容的變化。對於變更後不產生票據上權利義務變化的記載事項的變更,一般不認為是票據變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