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票據被變造時,有可能負擔風險的當事人有持票人、付款人、被變造人、變造後的簽章人。
(一)持票人的風險負擔
持票人按照票據上記載的金額來請求付款,付款人會因票據被變造而拒絕付款,此時持票人隻能向前手行使追索權。如果前手都是在票據變造之前簽章,變造後沒有人簽章,持票人是直接從變造人處接手票據的,那麽持票人隻能按照原來的記載金額行使票據權利,此時的風險隻能由持票人承擔。
(二)付款人的風險負擔
對付款人來說,無論其自己是否負有票據義務,在付款時,都應該按照相關規定對票據作出必要的審查。如果付款人未盡到審查的義務,付款人就要承擔相應的風險。此時付款人的風險負擔與票據偽造相同。
(三)被變造人的風險負擔
被變造人僅依據票據上原來的記載事項承擔票據義務。但是如果被變造人與變造人惡意串通,被變造人應當按照該改寫後的記載負擔票據義務。
(四)變造後的簽章人的風險負擔
變造後的簽章人應當承擔改寫後的票據義務。因為簽章人在取得變造後的票據時支付了相當於票麵金額的對價,在對第三人轉讓票據時又獲得了相同的對價,在經濟利益上已經平衡。票據如果被拒絕付款,持票人行使追索權,該類簽章人要依法對持票人承擔變造後的票據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