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票據法學

四、票據變造的舉證責任

在票據法律關係中,對於票據變造是否發生,票據變造前後票據債務人所負擔的票據責任等問題,如果票據權利人和票據債務人發生爭議,就有必要明確舉證責任的分配,以確保票據上的權利得以實現。

(一)票據變造舉證責任的傳統理論

票據變造的舉證責任通常存在三種理論,即外觀主義說、利益主義說、要件主義說。

1.外觀主義說

外觀主義說認為,如果票據在外觀上沒有明顯的變造痕跡,持票人依據票據上的記載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如果債務人拒絕履行,票據債務人就必須承擔證明自己在簽章後票據記載發生變造的舉證責任;若票據在外觀上存在明顯的變造痕跡,持票人依據票據上的記載向債務人主張權利,持票人就必須承擔證明票據債務人是在變造之後簽章的舉證責任。

2.利益主義說

利益主義說認為,對於票據外觀上有無變造痕跡在所不問,而是依票據現存的記載,由承擔責任或行使權利具有不利益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證明票據債務人為簽章時的票據記載與現存記載不一致。[1]

3.要件主義說

要件主義說認為,持票人在行使票據上的請求權時,必須主張並證明票據債務人的票據行為的內容。這實際上表明,持票人依據票據上的記載行使票據權利時,作為其成立要件,必須要證明被請求人是變造後的票據債務人。

對於票據變造的舉證責任,外觀主義說是通說。[2]

(二)票據有無變造的舉證責任

票據有無變造的舉證責任,可能會有兩種情況,外觀無變造時的舉證責任和外觀有變造時的舉證責任。

1.外觀無變造時的舉證責任

如果某一票據從外觀形態上不能確定是否為變造過的票據,依常理,應該推定為票據無變造。此時,如果有人主張票據有變造,則當然由其承擔舉證責任。也就是說,如果從票據的外觀形態上不能發現並確認票據有變造,則持票人可以依據票據上的記載向付款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如果票據義務人拒絕承擔義務,主張票據被變造,且票據義務人的簽章發生於票據變造之前,則票據義務人需要證明自己簽章後票據記載事項發生變造。如果持票人主張票據被變造,請求票據義務人依變造前的票據記載進行支付,此時舉證責任轉移到持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