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學校紀檢監察部門堅持不懈地探索有效、規範的工作方法,以《教育法》賦予的高校自主權為依據,嚐試用嚴格的規範性程序來彌補實體法方麵的不足,逐步摸索建立了監察建議製。所謂監察建議製,簡言之即在學校監察工作中將監察建議函的運用固定化、程式化、規範化。所謂監察建議函是指:學校紀檢監察部門在信訪工作和其他招生、招標等學校教育管理方麵監察工作中,發現學校內部在製度與管理等方麵存在問題與漏洞時,以書麵形式提出的監察建議。監察建議製是學校紀檢監察部門履行監察監督權的具體形式,是開展預防腐敗工作的有效途徑。
一、創新高校監察工作模式勢在必行
1.高校監察工作法律依據不足
1997年5月9日頒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係至今為止我國唯一一部規範監察機關及監察行為的法律,其適用範圍僅為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並不包括作為事業單位的高校。因此,高校內設的紀檢監察部門在行使監察職能中存在著法律依據不足的問題。
2.高校監察工作規範管理不夠
由於缺乏法律法規及規章的剛性規範,總體上高校的監察工作規範性較差,紀檢監察工作人員職責不清、工作隨意性較大。
3.常規監察模式易產生教育、製度及監督三者工作相脫節狀況
高校現行的監察工作模式不能有效約束具體工作經辦人,特別是信訪工作的經辦人,未能從教育、製度及監督三者結合的高度審視和處理問題,以致頭痛醫頭、腳痛醫腳,不能充分發揮案件查辦的綜合效用及治本功能。
二、建立監察建議製的基本思路與做法
建立監察建議製應堅持專人負責、程序規範、內容具體可行、務求實效的原則,將常規監察與重點監察有機結合,將普遍教育與重點教育有機結合,將監察建議的及時性、可行性與單位整改的有效性有機結合,將預防教育、製度建設與監督查處有機結合,從而提高高校監察工作的質量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