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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師範大學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規則

2005年12月30日

為了切實加強和改善黨對學校工作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提高科學決策能力和工作效率,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普通高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在原《中共北京師範大學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條例》的基礎上,特製定本工作規則。

第一條 北京師範大學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製。黨委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

第二條 黨委對學校的整體工作具有最高決策權。黨委常委會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開展工作。

第三條 參加黨委常委會的正式成員為全體黨委常委。黨委辦公室主任列席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副校長、校長助理和有關部門負責人可列席會議。列席會議人員由黨委書記確定。列席會議人員可以發表意見,但不參加表決。

第四條 黨委常委會主要職責

黨委常委會在黨委全委會閉會期間,行使黨委職權。主要職責為:

1.學習、貫徹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中央及上級領導部門的重要會議精神、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結合本單位實際,研究製定貫徹執行的意見和措施。

2.研究決定學校辦學目標、發展戰略規劃、重大改革方案、年度工作計劃、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等重大問題。

3.研究決定學校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安全穩定工作方麵的重大問題。

4.研究決定學校學科建設、教學、科研管理及有關學校發展建設的重大問題。

5.研究決定學校幹部隊伍建設的重要原則和規章製度,處級機構設置和調整方案,副處級以上幹部的任免、調動,校級後備幹部的選拔、培養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