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19日
一、目的
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凡屬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以下簡稱“三重一大”)事項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作出決定的要求,為進一步規範學校領導班子的決策行為,建立健全科學民主決策製度,參照《教育部關於進一步推進直屬高校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製度的意見》(教監\[2011\]7號)的具體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製定本實施辦法。
二、決策內容
(一)重大決策事項,是指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全局和廣大師生員工切身利益,依據有關規定應當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重要事項。主要包括:
1.學校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重要決定的重大措施;
2.黨的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和意識形態等重要工作;
3.學校發展、校園建設、學科與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以及年度工作計劃;
4.學校重要規章製度的“立、改、廢”;
5.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重要調整;
6.教職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獎勵和關係學生權益的重要事項;
7.學校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情況的審定和預算執行與決算審計;
8.學校重要資產處置、重要辦學資源配置;
9.校級以上重大表彰;
10.校園安全穩定和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理;
11.其他重大決策事項。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項,是指學校中層及以上幹部的任免和需要報送上級機關審批的重要人事事項。主要包括:
1.學校黨政機構、學院(部、係)、校級科研機構和附屬單位的領導班子成員以及享受相應待遇的非領導職務人員的任免、黨政紀處分;
2.學校全資、控股企業校方董事、監事及經理人選的確定;
3.推薦後備幹部、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人選;